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张某某在襄城县城关镇首山大道一峰生活广场买东西时,发现一峰生活广场大门口北边余某某停放的五星黑马牌电动车钥匙未拔,赵某某与张某某商量后将该电动车盗走(价值为219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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