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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佳嘉,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先后三次到泗阳经济开发区**服饰厂盗窃南侧厂房吊顶上的铁皮,后予以出售,共计获利11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人员户籍信息表、发破案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现场照片、接收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诉讼代表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金额不多,主观恶性不深,系自首,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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