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93********,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事务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利用自助结账通道,通过不扫码、漏扫码的方式先后三次窃取了木耳、老姜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16元。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超市。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采取上述方式窃取商品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超市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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