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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队**巷**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街**号**楼处,将被害人蒲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2元)盗走。之后,赵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开到三亚市天涯区**路**花园**店上班。当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蒲某某。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雅迪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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