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兴仁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杭某某系邻居关系。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害人让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教其手机微信转账操作,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教被害人使用微信转账过程中记住了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12月23日、12月25日在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分三次将被害人手机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共计53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内。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与被害人系邻里朋友关系,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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