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9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一女子(姓名不详,在逃)窜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大都摩天5号写字楼的停车场旁,将受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路边上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被盗台铃电动车涉案价值:3795元),后该二人将电动车骑到**路**路交叉口,在拆解电动车的过程中,被我所大街执勤点的巡逻人员发现,后嫌疑人女子骑电动车逃脱,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当场控制并缴获被盗电动车,后巡逻人员将嫌疑人赵某某移交我所民警审查处理。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拒不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其辩称电动车是逃跑的女子出500元价格叫其骑到**村新南界的。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3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