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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 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路**号)。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5次到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C段互通隧道工地,盗窃100多个扣件、60公斤左右钢筋,其前4次盗窃的赃物均销赃至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刘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得赃款人民币300余元,其第5次盗窃赃物未及带离即被工地工作人员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所盗赃物被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27个工地扣件系被害人所有,依法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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