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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排**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甲利,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百荣世贸商城一期1楼AB007店铺内,趁被害人董某某不备之机窃取其黑色苹果牌IphoneXR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51元。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现住址被民警抓获。被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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