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临沂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开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内莲藕、乌鸡蛋等商品。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内圣女果、乌鸡蛋等商品。

2020年7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内生鲜区的商品。

2020年9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内猪肝等商品。

2020年9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内利通猪肝、羊肉片等商品。案发后,赵某某被民警查获。

2020年9月27日,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起获赃物、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盗窃超市商品的事实。

2.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