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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乡**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鹏程,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11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1月2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支行内,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未经事主于某某(女,67岁,辽宁人)同意,擅自使用于某某尾号4371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取款人民币20990元供个人使用,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钱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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