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O19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手机上使用淘宝购物付款时,发现付款方系账号为“岳某某”的陌生人的支付宝,赵某某遂使用该帐号支付其在淘宝网上选购的物品,且成功支付。随后赵某某多次使用该银行卡为其支付网购物品,共计34笔交易1981.01元,至2019年6月7日,该银行卡内的钱被赵某某使用完,赵某某又使用账号为“岳某某”支付宝花呗支付淘宝购物款104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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