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0********, 汉族,大专文化,南通**大世界商场员工,户籍地为南通市崇川区**城**幢**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崇川区**鲜生宝声广场店购物后,在使用自助收银机结账时,采取将部分商品不结算的方式,窃得皓乐齿净澈气息漱口水(爽口青柠味、零售价39.8元/瓶)1瓶、八韵草玻尿酸美肤面膜(25ml*10片装、零售价99元/盒)1盒、玉兰油精华身体乳滋养修护(250ml、零售价79.9元/瓶)1瓶、禾煜甄选干贝 (200g、零售价99元/瓶)1瓶、ZEK芝士鳕鱼肠(15g*20、韩国进口、零售价39.9元/袋)1袋。
2、2020年2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崇川区**鲜生宝声广场店购物后,在使用自助收银机结账时,采取将部分商品不结算的方式,窃得国联水产翡翠生虾仁(300g、零售价49.9元/袋)1袋、**澳洲谷饲原切眼肉(200g、澳大利亚进口、零售价69.9元/袋)1袋、帝皇鲜泰国活冻黑虎虾(340g、7-11条、泰国进口、零售价59.9元/袋)1袋、潘婷3分钟奢护精华霜染烫修护(180ml、泰国进口、零售价43.9元/瓶)1瓶、春捃鱼肉棒蟹柳味(45g、日本进口、11.8元/袋)1袋、ZEK芝士鳕鱼肠(15g*7、韩国进口、14.8元/袋)1袋、獐子岛蒜蓉粉丝扇贝(200g、6枚、零售价19.9元/盒)1盒、天谱乐食谷饲安格斯眼肉厚切牛排(300g、澳大利亚进口、零售价129元/盒)1盒、KING OSCAR生冻银鳕鱼排(500g、零售价268元/袋)1袋、冰鲜澳洲大米龙条(1653g、零售价88元/500g)1袋。
3、2020年2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崇川区**鲜生宝声广场店购物后,在使用自助收银机结账时,采取将部分商品不结算的方式,窃得思潮大林鳕龙虾模拟蟹肉(140g、零售价18.8元/袋)3袋、船歌鱼水饺墨鱼水饺(348g、18只、零售价68元/袋)1袋、缸鸭狗宁波汤圆(20g*8、零售价19.8元/袋)1袋、立丰五香牛肉干(130g、零售价49元/袋)1袋、好乐门无脂酸甜油醋味酱汁(210ml、零售价29.9元/瓶)1瓶、玉兰油精华身体乳滋养修护(250ml、零售价79.9元/瓶)1瓶、寿桃港式车仔面(180g、零售价4.8元/袋)1袋。
经价格鉴证,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23.6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赃物被追回,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认罪悔罪、部分赃物被追回、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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