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温泉县,现住新疆博乐市**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博乐市**旅社趁同房内受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钱包内1700元现金、一部VIVO牌手机,藏匿在自己床头。于2019年6月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携带盗窃1700元现金、VIVO牌手机,提前退房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的钱包丢弃,1700元现金全部挥霍,手机供自己使用。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700元,涉案金额共计24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向被害人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原景
检察官助理:满特呼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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