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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6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现住右玉县李达窑乡**村。2019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右玉县李达窑乡**村给他人脱完莜麦,驾驶自己的红色雷沃谷神收割机(车牌为晋0600104)回家,行至**村**处看见周围无人,路边右玉县**有限责任公司种植的燕麦成熟了,就用自己的红色雷沃谷神收割机收割了该公司种植在**处大约6亩地的燕麦(被盗燕麦称重1.49吨)。后赵某某驾驶自己的收割机回到自家车库处,将收割来的燕麦分装在44个编织袋中,放置在自家车库内。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燕麦价值298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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