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3********,汉族,大专文化,企业退休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区**路**村**楼**栋**单元**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至9月间,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路**超市自助收款机扫码结账时,先后多次故意漏扫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42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漏扫2个装都乐山东红富士1份,金额人民币19.9元;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漏扫260g如水紫皮腰果1份,金额人民币83.6元;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漏扫300ml多肉葡萄汁2瓶及125g秘鲁超大蓝莓1盒,金额合计人民币51.5元;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漏扫2个装都乐山东红富士1份,金额人民币19.9元;
5.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5日,漏扫125g云南黑树莓1盒、125g秘鲁超大蓝莓1盒、210g*3优丝草莓果粒风味酸乳1盒、2个装都乐山东红富士1份,金额合计117元。
6.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6日,漏扫500g宁夏枸杞小番茄1份、125g秘鲁超大蓝莓1盒、华奶小蛋糕1份,金额合计50.1元。
7.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7日,漏扫价值人民币9.9元的厚切4片装早餐威吐司1份,后在离开超市时,被事先发现的超市工作人员控制。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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