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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的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其摩托车到三台县**乡**村长期无人居住的被害人谭某甲家中,用尖刀将门锁撬开进入卧室,盗走放在卧室中的电冰箱一台、抽水泵一个、抽水带一卷、燃气灶一台,随后在谭某甲房屋外与谭某乙房屋交界的院坝里将谭某乙的一个带电线插线板(电线长约100米)盗走。

2、2020年5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其摩托车到三台县**乡**村**组被害人李某某,用尖刀撬开李某某厨房后门进入,将一间卧室内的一个充电宝以及放在偏房内的一台抽水泵盗走。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盗窃所得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733.3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所盗物品均已追退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钢丝钳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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