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害人,杜某某,女,50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0时许,在都江堰市**镇**庄园从事物管保安工作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同事一同至小区35栋处,意图阻止装修工人施工,以达到向物业施压领取被拖欠工资的目的。在35栋房屋一楼厕所处,赵某某看见被害人杜某某(装修施工人员)放在洗漱盆处一暗红色女士包包,遂将包内的2200元盗走。赵某某在第一次被挡获后逃跑,后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劝说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带领公安干警到其家中将藏匿的赃物交出,并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200元被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2800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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