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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刑不诉〔2023〕2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5*********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1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原州区张易镇街道交流会集市上闲转时,看见被害人肖某某手机在摊位床边充电,于是乘肖某某熟睡之际,将肖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银色OPPO reno6手机和手机充电器盗走,得手后被不起诉人又到另一摊位用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五条仿金项链、八只丝袜,盗窃被害人于某某摊位上的三把工艺品龙泉宝剑,两只望远镜、一大一小两只手电筒、三只弹弓、一只玻璃材质挂件、一只黑色吊坠。2022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时,主动交出上述被盗物品,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后全部发还被害人。

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1950元。经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赵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赵某某涉嫌盗窃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赵某某具有上述法定、酌定减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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