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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8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某某大酒店员工。2016年3月因盗窃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拘留不予执行。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3时许,秦州大酒店员工被害人董某某在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员工宿舍卫生间洗澡时,将一条黄色吊坠的项链遗忘在卫生间搁物架上。2019年11月9日6时许,住在该员工宿舍的某某大酒店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起床后去卫生间,看到在卫生间洗衣机旁边地上有一条黄色吊坠的项链,赵某某把项链捡起后装在自己的裤兜中,并将该项链的绳子部分取下扔至楼下的花园中,将黄色吊坠拿到天水市秦州区皂**镇**厂其娘家存放。经鉴定:黄金吊坠价值为5588.93元。案发后黄金吊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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