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98********,汉族,大学肄业,**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镇**村**队**,住彭阳县**宿舍。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原系天津**大学在校**,自2019年4月初至5月6日,多次在学校宿舍内进行盗窃。
2019年4月初的一天,在天津**大学南区宿舍20栋124室宿舍,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趁同宿舍无人,从刘某某处窃得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镀金戒指,从朱某乙窃得一条铂金项链。后赵某某将黄金戒指变卖,获赃款700元用于生活开销。
2019年4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到天津**大学南区宿舍17栋510室,从被害人张某某处窃得手链一条、手表一块、帽子一顶、香水、化妆品等物品,从李某某处窃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耳机及三小瓶护肤品。
2019年4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到天津**大学南区宿舍17栋318宿舍,从被害人斯某某处窃得200元现金,从被害人张某某处窃得一只瓶装面膜、一瓶保湿水、半套英语六级题,从被害人彭某某处窃得一台台灯、三个化妆包、一套护肤品、一台洁面仪、化妆水等物品。
2019年4月1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到天津**大学南区宿舍19栋324宿舍,从被害人刘某某窃得面膜、洗脸仪、耳环、裙子、皮鞋及一些化妆品,从被害人孟某某窃得100元左右的现金,从被害人徐某某处窃得一个眼影盘,从被害人叶某某窃得140元左右的现金。
2019年5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天津**大学南区宿舍20栋124室自己的宿舍,从被害人朱某乙窃得一部苹果手机。
经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盗电脑价值4500元,朱某甲被盗苹果手机价值4500元,其余被盗物品,由于规格型号不详均不予估价。经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李某某被盗耳机价值1950元,张某某被盗手链价值600元,张某某被盗手表价值700元。2019年5月7日,赵某某被抓获归案,扣押的被盗手机、电脑、耳机等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12月,赵某某已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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