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烟酒店,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在安庆市大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居住的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私自通过绕越电力计量装置的方式,从该栋楼供电电缆上接入电缆至其家中使用。至2019年12月30日,安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排查中发现赵某某私接的电缆并于当日拆除。经审查,赵某某盗窃电力价值为8058.92元。

案发后赵某某已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补缴电费和违约金共计32235.64元,安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

2020年1月16日,赵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已补缴电费和违约金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