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制梁厂内,窃取钢铁架子四块,价值人民币2212元。
案发后,赵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明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将窃取的四块钢铁架子返还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双方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自行和解,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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