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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居住地**,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起诉。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9日、20日,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两天前后分别共计4次,盗窃多人快递包裹共计10件,涉案价值共计700余元,分别如下:

1.2020年3月19日9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快递两个。

2.2020年3月19日15,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快递三个。

32020年3月20日11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快递两个。

4.2020年3月20日上午,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快递三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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