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胶州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胶州市*****区**大厦二楼******办公室盗窃李某某手机一部,当天下午4时50分许,赵某某将手机送回到****被害人李某某手中,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950元。
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对赵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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