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16时许,居住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南侧卧室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预谋盗窃后,趁与其合租的傅某某不在家之机,进入傅某某居住的北侧卧室,从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赃款缴获,发还。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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