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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委**组,现住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个体。2011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当日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30日11时许,赵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日产车流窜至黄岛区**路,使用弹弓将杨某某停放在青岛市黄岛区****小区门口东侧的一辆白色别克英朗轿车(车牌号:鲁******)副驾驶门窗玻璃砸碎,将副驾驶座上的一个男士棕色包盗走并离开。涉案车玻璃价值88元。
2018年5月30日13时许,赵某某再次驾驶一辆白色日产车流窜至黄岛区**路,使用弹弓将张某某停放在青岛市黄岛区城市阳台**路与**路交界西侧路边的一辆白色江陵牌驭胜SUV车(车牌号:冀******)车的后备箱两侧小窗玻璃砸碎,将车后备箱的一个包盗走并离开。涉案车玻璃价值480元。
2018年6月2日11时40分至12时40分,李某某停放在青岛市黄岛区城市阳台**路东端南侧100米路西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鲁******)副驾驶室车玻璃被砸,驾驶室手扶箱处的包及本人身份证等物品被盗,损失价值4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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