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公安局毛皂派出所,现住址:怀仁市**村。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回家的路上将停放在怀仁市绿城星居南门附近路边上的两辆蓝色共享单车装进自己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后备箱,并拉回自己家。经鉴定,被盗自行车辆价值248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已将涉案赃物发还被害人,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行政公益诉讼一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