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村**院**号,现住阳城县**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阳城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外,偷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张某某忘拔钥匙)。经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踏板摩托车价值2476元。赃物已追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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