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11月2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7日被撤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去到北流市**风景区门口处,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没有锁防盗锁,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在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950元。
2020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家属代赵某某退赔损失给被害人林某某,并取得了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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