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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拔钥匙的白色天之蓝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案发时参考价格人民币1863元。

另查明,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2020年11月27日,赵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1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返还被害人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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