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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镇**街**号,现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赵某某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环球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浅灰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台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电动车进行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且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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