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思南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上,张某勇(另案处理)驾驶DLS200号小型轿车载着赵某江(另案处理)、覃某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赵某某,在思南县**壹号工地,将中建顺大建设有限公司1条长约200米的电缆线盗走,随即卖给罗某余。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620元。
2020年5月9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6日赵金江向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8月25日,赵某某赔偿中建顺大建设有限公司1600元,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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