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道**村**组,住江苏省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丰县中阳大道民丰银行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人民币2183元。
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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