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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道****组,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丰县中阳大道民丰银行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人民币2183元。

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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