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海兴县**镇**村。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经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海兴县城区**街**水果店购物结账时,发现收银台上有一部OPPO R17手机,为非法占有该手机,赵某某趁店主张某某不注意,将该手机放入自己的包内带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28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将该手机退还被害人,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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