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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梧田刑不诉〔2020〕14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靖安县******宿舍**号,暂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曾于2006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6年3月25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公安分局罚款一百元;于2018年1月5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旁的空地,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晾晒在此处的一件连衣裙,然后丢弃。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95元。

2、202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住宅区**栋后面,窃取一件黑色女性胸罩。后被起获。

3、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后面的出租房门口,窃取被害人廖某某晾晒在此处的一件白色连衣裙。后被起获已发还被害人廖某某。

4、2020年9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弄**号后面,窃取一件粉红色女性内裤。后被起获。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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