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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住三亚市**街**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途径三亚市**街**巷**号**店门口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观察四周见无人,赵某某启动该电动车逃离现场,后藏放在**街**巷公路旁边停车位上。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6元。

2019年11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被盗电动车送外卖到**街**巷时被陈某某发现,报警后将赵某某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一辆。破案后,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绿源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收款收据、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及退赃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丽娜

                                    书记员:姚莉娜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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