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安市**医院护士,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间,先后五次在海安市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959.4元,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一天下午,在海安市**街与**路交界处的**化妆品店内,乘隙窃得货架上的小蜜坊manuka bee五合一保湿润唇膏1支。经鉴定,涉案唇膏价值人民币55元。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一天下午,在海安市**街**美容店内,乘隙窃得货架上的阿玛尼唇釉红管1支。经鉴定,涉案唇釉价值人民币288元。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一天下午,在海安市**街**美容店内,乘隙窃得货架上的TREECHADA眼影1盒。经鉴定,涉案眼影价值人民币85元。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初一天下午,在海安市**小区西北角**零食店内,乘隙窃得货架上的益达口香糖1瓶。经鉴定,涉案口香糖价值人民币9.4元。
5.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8时许,在海安市**小区**门**美肤馆店内,乘隙窃得日本CPB肌肤之钥隔离乳1支。随后又在旁边的**店内,乘隙窃得爱丽小屋双头防水防汗眉笔1支及MAC魅可口红1支。经鉴定,涉案隔离霜、眉笔、口红共价值人民币52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治安传唤到案,主动陈述了上述事实。刑事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卢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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