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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海拉尔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小区内的金毛犬盗走。经鉴定,金毛犬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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