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海拉尔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小区内的金毛犬盗走。经鉴定,金毛犬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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