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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街*号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购物广场*楼****电影院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部苹果XS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3090元)。次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盗的手机邮寄回其老家河南。

2020年9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宝安区**街道**路消防站外被抓获。后缴获涉案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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