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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2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社区**组,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母亲与被害人林某某的父亲系男女朋友关系,赵某某与林某某以姐妹相称,林某某租住在本市福田区**小区**栋**房,赵某某租住在同小区同栋的**房。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被害人林某某家里玩时,趁家人不注意之机,多次到卧室的抽屉里盗窃现金,共计盗窃港币20000元、人民币7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林某某卧室盗窃现金后离开现场,被害人林某某发现现金被盗后报警。民警于当日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住处本市福田区**小区**栋**房将赵某某抓获,并在该房内搜查到部分赃款港币11500元、人民币3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母亲向被害人林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林某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类似于家人关系,认罪认罚,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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