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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5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5时许、6月22日4时48分许、6月23日4时许、6月24日4时23分许、6月25日4时15分许、6月26日4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先后六次到芗城区**路**幢与**幢之间的通道,盗走湖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放置的镀锌管,共计长15米(加工后用于安装的辉源牌消防专用管件,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2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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