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栋**。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睛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29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金沙游戏厅内玩游戏时,乘马某某转身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游戏机台子上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5670元。作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赃物手机丢弃。破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光盘、现场视频截图;书证说明等;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赔偿了被害人1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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