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俊,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1时许,被害人豆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厅内ATM机上向其朋友无卡存钱转账19800元后,在第三次存入9900元且操作未完成时有事离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豆某某离开后在该ATM机上办理自已的业务,由于豆某某的操作流程未完成,赵某某在按下取消键后,ATM机将豆某某刚存入的9900元退回ATM机槽内,随后赵某某将此9900元拿走。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将赃款9900元退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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