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路**街**号门面内,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荷包内的一部天蓝色华为牌畅享10型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后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吸毒、赌博等恶习,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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