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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经过南康区**街道**道**家园小区门口时,见一电动车踏板上的挂钩上有一快递包裹,趁包裹所有人明某某正在旁边一小摊上买菜时,将该包裹盗走,在**花园小区其自己的柴火间门口拆开包裹,随后将包装盒内的手机、充电器等放在自己的助力车座垫下据为已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199元。被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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