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2号楼东侧,于某某的面包车内盗窃猪肉104.7斤,价值人民币2303.4元。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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