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1********,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2号楼东侧,于某某的面包车内盗窃猪肉104.7斤,价值人民币2303.4元。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