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区**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洪大道与海滨大道路口附近,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堆放在此处的营养土约500千克。经鉴定,被盗营养土价格合计人民币3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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