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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1996********,满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延长拘留期限时间于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地铁口旁边盗窃一辆小牛电动车(黑色踏板样式)。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150元。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不起诉决定,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6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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