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被徐州市铜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决定将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徐某某在沛县湖西农场石楼村附近盗窃家猎10次,重量共250斤;
2.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魏某某(另案处理)在沛县朱寨镇马元村、梅村附近、鹿楼镇施楼村附近盗窃家猫6、7次,重量共460斤;
3.宋某某、赵某某在明知徐某某、魏某某等人出售的家猫为盗窃所得,仍多次提前通知进行收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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