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住陕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承包的陕州区白石崖村集体林坡上看到牛筋树(学名流苏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遂联系王某某,后王某某组织他人盗走三棵牛筋树。经价格认定,该三棵牛筋树价值1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取得白石崖村组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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